杨子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者:杨子宁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622人看过

2016年9月21日,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接受刘某某近亲属委托,指派刑事业务部杨子宁、侯志远律师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

刘某某是一名公职人员,一旦定罪不但会开除公职,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接受委托,两位律师格外重视,多次与办案民警以及相关知情人了解案情及证据情况,并且会见当事人进行核实。最后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也不能证明被害人的轻伤是在案发当天形成。果断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后被检察机关采纳,2016年9月29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日后重获自由。

  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公职人员,且被害人在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前多次去泗水县公安局、济宁市公安局上访,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致本案在当地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两名律师顶住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利用专业知识和以前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丰富经验,找出本案的疑点并出具了辩护意见,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