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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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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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者:张志峰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307人看过

基本案情

甲公司在未核查张某是否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车间建设工程承揽给其施工,张某雇佣了包括彭某等工人从事上述工程架设焊接等工作。施工过程中,焊接梁与梁之间的檩条跌落,在脚手架上进行焊接作业的彭某被击中,导致彭某从脚手架上跌落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彭某没有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彭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彭某与张某、甲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责任划分是处理本案的焦点。本案中,甲公司系车间建设工程定作人,张某系该工程的承揽人,彭某系张某雇请的提供劳务者。

彭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张某与甲公司系承揽关系。彭某作为专业焊工,在知晓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施工,存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作为雇主,理应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并要求雇员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后再进行施工,存有过错,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未审查张某是否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选任其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三方过错,酌定彭某自负20%的损失,张某承担60%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定作人过失包括三种情况: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

     定作人将明知需要生产资质的工程交由承揽人施工,且未就承揽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导致承揽人所雇用的人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认定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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