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转账,在已知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二: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4日,张某、韩某(均另案处理)两人一起商量使用银行卡“跑分”来赚取佣金。次日中午,张某、韩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某商务宾馆,张某叫来被告人易某提供银行卡,由两名山东籍男子具体操作“跑分”。当日傍晚又由韩某将大家带至宜春市袁州区的一个旅社进行“跑分”。当日晚8时许,由被告人易某提供其两张银行卡及手机进行“跑分”。经查,2021年4月5日,被害人王某被网络诈骗,其中10288元转入被告人易某银行卡内,该银行卡涉案期间进账流水共计73081.53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自2019年底开始出售银行卡进行非法获利,除以上银行卡外,经查还有非法资金流水的银行卡六张,进账金额共计3803653.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