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峰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子出租银行卡获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勿将银行卡轻易借给他人!

发布者:张志峰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853人看过

轻易将银行卡借给他人进行转账,在已知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例一:10月17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自己银行卡案件,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21年2月至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境外网络赌博、诈骗、团伙洗钱,获利800元。经统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两张银行卡涉案金额达625万余元,其中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进入。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支付结算帮助,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4日,张某、韩某(均另案处理)两人一起商量使用银行卡“跑分”来赚取佣金。次日中午,张某、韩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某商务宾馆,张某叫来被告人易某提供银行卡,由两名山东籍男子具体操作“跑分”。当日傍晚又由韩某将大家带至宜春市袁州区的一个旅社进行“跑分”。当日晚8时许,由被告人易某提供其两张银行卡及手机进行“跑分”。经查,2021年4月5日,被害人王某被网络诈骗,其中10288元转入被告人易某银行卡内,该银行卡涉案期间进账流水共计73081.53元。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自2019年底开始出售银行卡进行非法获利,除以上银行卡外,经查还有非法资金流水的银行卡六张,进账金额共计380365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