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
济南某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及弊端:
1、一人有限公司容易出现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的理解即为:假如该公司出现经济纠纷,被其他个人或公司起诉,可以同时起诉该公司及股东王某某,可以要求王某某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执行王某某的个人财产(包括房、车、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等),除非王某某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独立,且举证责任在王某某一方,在实践中这种举证相对较难。
2、一人公司不能成立独资子公司。
律师建议:如能改为两人及两人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避免该风险,如不能改则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善财务制度,规避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明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但是明晰后税收部分也会明晰,税收成本可能会增加,需综合考虑。另,只有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公司仍存在上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