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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律师事务所咨询排名-资深周大律师

2021年08月2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长宁律师事务所咨询排名-资深周大律师,百人大所,副主任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现就加强住房赠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


长宁律师事务所咨询排名-资深周大律师,百人大所,副主任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现就加强住房赠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24日起,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中,该住房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记入赠与人拥有住房套数;受赠人应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各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综合窗口收件;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审核,将赠与住房转让纳入房屋交易核验范围(交易核验认定时点以综合窗口收件之日为准),对赠与当事人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加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管理

(一)凡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分公司,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

区房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

(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申请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申请表》(原件,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申请还需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材料(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复印件)。

相关证照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调取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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