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房屋租赁合同律师排名-资深周大律师
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证据,以证明双方已进行变更租赁约定的要件事实。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范围一般不涉及法定义务部分,如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只涉及约定部分权利义务的扩大或缩小,通常主要是指房屋的用途变更、租期变更、租金变更等。
对租赁合同变更事项的审查,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从两个方面考虑:(1)看双方有无具体的变更约定。就是说,要看合同订立后双方是否对原合同租金额、支付方式、租期等条款作了变更,或对原合同作出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单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承诺等。(2)看双方是否通过履行事实上进行了变更。若当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约定的,审理中应结合双方对原合同的解释、对履行合同行为的陈述、双方对履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陈述,及其他如租金发票或收据等证据,作出事实推定。
第四条 除有证据证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实之一之外,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三)当事人约定了租赁合同随所有权变动而终止的除外条件。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这就是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