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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解答-资深周大律师

2021年08月01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1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解答-资深周大律师,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律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

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解答-资深周大律师,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律师

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三是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着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难以把握等问题,如有的特许经营合同名称为加盟合同、连锁经营合同、品牌专营合同;有的名称为项目合作协议、专柜经营协议、特约经销协议等等。

我们认为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把握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

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具有处分权或权属不清,以及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未被核准、授权等情况。

我们认为在合同签订时,因特许人隐瞒其对经营资源无处分权或权属不清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特许经营费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费的返还,应当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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