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房产律师排名-离婚财产分割-资深周大律师,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副主任律师,资深房产律师
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偿还贷款。离婚时,若夫妻双方未就房产归属达成协议,房屋如何分割成为难题。
最新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中,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作出了详尽的介绍。 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对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进行说明,供读者参考。
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