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房产遗嘱继承-二审改判-资深周律师, 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合伙人,多年房产继承办理经验,正义感十足。
上诉状 上诉人:石某某,女,汉族,196x年x月x日生,户籍地xxxx 被上诉人:刘甲,男,汉族,19 xxxx年xxxx 2月19日生,户籍地建国西路x弄x号x室, 被上诉人:刘乙,男,汉族,196年 x月 x 日生,户籍地 xxxx 上诉人对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0 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两被上诉人共支付上诉人100万元。(系争房屋价值的六分之一) 2. 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胜于雄辩,真金不怕火炼,二审期间,可以对被继承人的遗嘱笔迹进行鉴定,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18年5月1日的自书遗嘱是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亲自签名和写日期,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完全应该适用。 若鉴定出来为假,上诉人郑重承诺愿意承担法院的任何责任处罚!
对于未经鉴定的遗嘱,是真伪不明的状态,就是未经查清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尤其是有大量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这份遗嘱真真实性的时候,法院更依职权查明相关情况。
二、关键是原审法院显然有严重的失职,没有尽到基本的释明的义务。在这种案子中,上海很多法院对遗嘱真实性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有很大差别。本来一审中被上诉人要申请鉴定的,作为抗辩理由,后来撤回申请。 法院也没直接释明要求上诉人一定要承担鉴定义务,否则就不予认定真实性,不然,就算经济再艰难,上诉人也申请鉴定了。
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调查取证作为当事人进行举证的重要补充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原审法院不能以仅仅一个见证人不能到庭作证就直接否定8月10日的遗嘱的真实性,因为已经有一个见证人来说明了情况,另一个见证人怕惹麻烦,不愿意来,法院可以前去见证人家里(见证人家距离法院很近)进行调查了解。但是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违反法律规定,拒不调查了解。 世态炎凉,很多人选择了自保,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已经很少,上诉人也不想去怪罪那个不愿出庭的见证人,但是法院应该发挥积极主动性,天天喊“能动司法”的口号,结果还不是死板消极处理?如果遗嘱的见证人提前死了,无法出庭,是不是遗嘱都要做无效处理呢?
四、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原审法院在判决15页第九行说“对该录音资料本院不予采纳”,结果原审法院又在第16页说从“原、被告提供的刘柏超的录音资料看”,认定上诉人对刘柏超尽到了主要的照顾义务。这种以法院已经否定的证据作为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显然是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定规定,更是体现出原审法院事实不清,裁判思路紊乱。这种逻辑无人接受!
五、对于8月10日的代书遗嘱,当时刘xx都已经躺在病床上奄奄一息,为了能感谢上诉人十五年的付出与照顾,仍然非常艰难的在遗嘱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是个多么多么不容易的行为啊!!!为什么原审法院没有能依法完成其遗愿,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一审的判决令人绝望和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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