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上海徐汇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周律师很优秀

2021年05月10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8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徐汇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周律师很优秀,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婚姻律师《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一、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二、明确婚后

上海徐汇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离婚纠纷律师-周律师很优秀,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婚姻律师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一、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二、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四、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1·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2·房屋被一方“偷卖”怎么办?    买房第三方具备三个条件法院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解读3·父母给的婚房会被“分”吗?    单方父母出资归产权方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