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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离婚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抱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作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离婚律师接待咨询,可以填写《离婚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查询。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离婚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对当事人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作出理性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离婚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
第二节离婚律师接受委托
当事人要求与离婚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离婚律师应当首先了解有关情况,并分析当事人所委托案件的管辖法院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符合我国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关规定,并提供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离婚律师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接受委托人申请再审的委托。但若委托人仅就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内容要求再审的,离婚律师可视具体情况接受委托。
委托人委托离婚律师代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项的,离婚律师应当告知中国法院只能承认离婚判决中的离婚效力,不承认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的承担及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
离婚律师在咨询中发现离婚纠纷的委托人曾提起过离婚诉讼且自上一次诉讼终结未满六个月的,应告知委托人待六个月期间满后再起诉。但若离婚律师在咨询中发现上次离婚诉讼终结后又发生新情况、新理由的,可接受离婚诉讼委托,同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及未满六个月启动诉讼的法律风险。
离婚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离婚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离婚律师的信息,离婚律师应予尊重。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财产纠纷时,离婚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房产情况;
存款情况;
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家具电器情况;
贵重物品情况;
车辆拥有情况;
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