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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擅长打债务纠纷的律师-债务纠纷律师费用-资深周律师专业

2021年03月23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擅长打债务纠纷的律师-债务纠纷律师费用-资深周律师专业,专业正规律师事务所擅长风险代理,部分案子胜诉后收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5种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规定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上海擅长打债务纠纷的律师-债务纠纷律师费用-资深周律师专业,专业正规律师事务所擅长风险代理,部分案子胜诉后收费。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5种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规定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要点是,以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的要件,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二是转贷意图获取高利,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显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个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不是满足的任何一个要求的,不一定能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以向其他企业拆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得资金的非法转贷行为,无效的要件:一是以向其他企业拆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获取的资金作为出借款,二是转贷他人牟利 ,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备上述要件,即为非法转贷行为;不具备上述要件之一的,构成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借款,相当于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当然属于无效借贷合同。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背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当然属于无效借款合同。例如养情人,养小三嫖娼、双方就通奸报酬达成的“借款协议”或者出具的“借据”、“借条”等,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当然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基本不用“公序良俗”的概念,而代之以“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概念。《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直接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既兜底了一些没有列举的情况,又为司法实践拓宽了使用范围。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担保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了保证人的资格认定和责任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是不是就意味着该他人具有保证人身份,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论,有的认为这就意味着他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否则作为第三人为什么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呢?最终结论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清楚才能定责任。

有的认为第三人在债权文书上签字盖章,但未表明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直接认定或者推定有签字盖章的第三人有保证的意思表示,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第三人在债权文书上,包括借据、收据、欠条以及借款合同,予以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就不能认定该第三人就是保证人,进而应当对债务清偿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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