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上海黄浦房产律师案例-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2021年03月1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15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黄浦房产律师案例-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部分案子可以风险代理,胜诉后收费。上海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经验律师,专业房产律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判令对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号X


上海黄浦房产律师案例-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部分案子可以风险代理,胜诉后收费。上海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经验律师,专业房产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判令对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号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扣除房贷、物业管理费以后,原告支付给被告5X%房产折价款。事实理由,原、被告间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于2X15年1月12日共同购置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号X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共有,购房款为82万元,首付3X万元,向银行贷款52万元,现房价总价为14X万元。2X19年1月3日,原、被告经协商,至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所生之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育费。双方共同共有房屋,出售以后房款(扣除房贷、物业费)5X%打入女方指定账户。现基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在离婚时房产分割协议存在瑕疵,故要求法院对所涉房产重新处理。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因双方离婚时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现双方之子在所涉房产附近就读,故要求该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涉的房屋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于2X15年1月12日共同购置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号XXX室房产一套,该房产产权登记为原、被告二人共同共有,购房款为82万元,首付3X万元,向银行贷款52万元,现房价总价为14X万元。2X19年1月3日,原、被告经协商,至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所生之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育费。双方共同共有房屋,出售以后房款扣除(扣除房贷、物业费)5X%打入女方指定账户。现基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在离婚时房产分割协议存在瑕疵,故要求法院对所涉房产重新处理。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中一致确认所涉房产价格为13X万元,至2X2X年8月26日止,尚欠贷款为326,444.37元。

又查明,本案所涉的房产的物业费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证明、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贷款还款对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物业费对账单、房产价格查询单、学生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相应的财产。原、被告双方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所涉的房产的处理约定为将所涉的房产出售,后分配相应的房款。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对涉案的房产归其所有,并支付对方相应的房款。基于目前房屋由原告实际管理,且被告在离婚后携其子居住他处,故本院认为该房屋归原告所有较妥,房屋归原告所有以后,扣除贷款后原告应支付给被告5X%的折价款。对于至2X2X年8月26日后被告所支付的房屋还贷款项由原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何某某所有;

二、被告谷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何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与此同时,原告何某某应给付被告谷某某折价款XXXXX元。

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XXX元,减半收取8,7XX元,由原告负担4,35X元,被告负担4,35X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