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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改变:
一、协议离婚增设30天离婚冷静期
原《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离婚手续。这里的条件指夫妻双方能够当场提供以下材料:离婚协议、双方照片、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民法典》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前述五项离婚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离婚法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项规定只有在判决不准离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证明已经分居,才可能判决离婚。
三、《离婚协议》应写清楚“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事项
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发放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