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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合同欠款催收律师-资深周律师专业

2021年02月26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企业欠款催收律师-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正规律师楼,专业律师,十年以上经验强调诚信原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合同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

上海企业欠款催收律师-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正规律师楼,专业律师,十年以上经验

强调诚信原则。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合同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心怀善意,诚实守信,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强调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商业道德的重要体现。现实生活中“重诺守信”的契约社会尚未完全形成,恶意违约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体现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构建诚信社会,鼓励市场交易,合同编突出强调诚信原则,进一步强化合同信守规则,及“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的理念。民法典第465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其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保理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亦处于增长态势,急需立法加以规范。

为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合同编设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对保理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形式、虚构应收账款的保理、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和多重保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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