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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在《解释》起草过程中,
始终把依法解释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每一个解释条文、每一项解释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涉及到诉讼权利的,必须充分保障;涉及到权利限制的,
必须于法有据;涉及到审判职责的,必须严格落实。例如,在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发现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形,此类案件影响恶劣,监外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做法。经研究认为,上述观点虽然具有实质合理性,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有关期间才不计入执行刑期,故无法在《解释》中作出规定,只能在将来修改立法时提出建议。又如,尽管死缓案件二审一律开庭有很多现实困难,需要做大量准备、协调工作,但考虑到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解释》明确规定死缓二审案件应当一律开庭审理。
二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具体体现。《解释》严格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例如,
与传统犯罪“单打独斗”有所不同,当前不少犯罪呈现出“协同作案”的局面,导致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多被告人的现象。基于方便审理的考虑,对不少案件分案审理,虽然保证了审判的顺利进行,但对当事人质证权的行使造成了影响。基于充分保障质证权的考虑,《解释》要求以同案同审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分案审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为原则,强调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可以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又如,司法实践中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对于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往往以“防止录音录像传播”为由禁止辩护律师查阅。为了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查阅权,《解释》明确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