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柱律师网

资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IP属地:吉林

周运柱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动迁房离婚分割案例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 |404人看过举报

动迁房离婚分割案例-资深周律师专业优秀,上海大型正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大量办理动迁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动迁补偿纠纷。

 由于拆迁安置房的取得方式,存在差异性,那么在进行房产权属的认定以及具体分割时,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则该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被拆迁所获的安置房或者补偿款,虽然取得时间是在婚后,但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结婚而发生变化,另一方对安置房没有贡献价值的,无权要求分割。

      二、被拆迁房虽然是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私有住房,但所获得的安置房享受了夫妻另一方的人口福利,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对应的利益进行分割。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断,该房拆迁后取得的安置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综上,在离婚时,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非常重要,事先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但个案情况或有不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80186868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732360

  • 昨日访问量

    149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周运柱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