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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咨询-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68人看过举报

上海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咨询-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房产业务部门负责人律师,十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实力强悍,大量胜诉案例。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产权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 马某与案外人徐某1共同共有,并且,徐某与徐某1就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而签订的买卖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表明案外人徐某1在未与 马某形成合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将涉案房屋产权移转给徐某,徐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的途径不合法,其不是涉案房屋之合法权利人,其无权处分涉案房屋。
  徐某对涉案房屋无处分权,其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侵害了 马某的合法权益。但,周某某、唐某某与徐某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显示权利人为徐某,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周某某、唐某某有理由相信徐某有权处分涉案房屋。现无证据证明在徐某、周某某、唐某某签订合同前,周某某、唐某某明知徐某不是涉案房屋真实权利人。因此,徐某、周某某、唐某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周某某、唐某某不具有过错,是善意的缔约方。徐某、周某某、唐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负担行为,不会直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该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人即徐某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要件,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徐某、周某某、唐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2017)沪011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徐某1与徐某就涉案房屋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产权为徐某1与 马某共同共有。 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得知此判决结果即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周某某、唐某某,并要求周、唐两人不得继续就涉案房屋与徐某进行交易。虽然当时该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周、唐两人在已知晓涉案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理应保持谨慎态度,暂停履行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然而,周、唐两人在与徐某微信联系后,进一步知晓了涉案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并已由一审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后,竟无视一审法院(2017)沪011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与徐某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将涉案房屋产权移转至周、唐名下,实施处分行为,但因其并无处分权,故其对涉案房屋的处分行为无效。周、唐两人在明知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仍然与徐某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涉案房屋产权发生变动,侵害了 马某的合法权益。故在涉案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过程中,周、唐两人并非善意。基于此,周某某、唐某某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亦缺乏法律依据,对涉案房屋不应享有物权。现 马某要求徐某、周某某、唐某某将涉案产权恢复原登记的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徐某与周某某、唐某某之间的合同有效,但不能发生涉案房屋产权变动的效果,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周某某、唐某某可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追究徐某的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徐某、周某某、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办理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徐某名下;二、驳回 马某要求确认徐某与周某某、唐某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3083349)无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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