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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被骗后悔退加盟费打赢加盟官司-资深周律师专业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05人看过举报

加盟被骗后悔退加盟费打赢加盟官司-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加盟合同纠纷资深专业律师,特许经营法律非常熟悉,实战能力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天赐。
  原告刘春华与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博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燊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燊博公司返还服务费8.8万元。
  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5日签订《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以下统称为涉案合同),之后刘春华按约支付了服务费,燊博公司直至涉案合同届满仍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燊博公司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燊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燊博公司(甲方)、刘春华(乙方)于2018年5月5日签订《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指导培训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指导培训的服务费用为8.8万元;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门店所需核心物料由甲方统一提供,通过自有车辆或者物流的方式配送给乙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2名培训名额进行餐饮技术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有偿技术带店、有偿运营带店以及有偿店面管理等服务。
  同日,燊博公司(甲方)、刘春华(乙方)签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主要内容为:餐饮项目名称为“茶里茶里";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代理餐饮项目;项目标识使用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许可使用的相关项目标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等材料上使用项目标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侵权责任;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茶里茶里"名称,并立即拆除原有带标识字样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签约后,刘春华支付燊博公司8.8万元。
  刘春华称涉案合同签订后,燊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的案件中,认定燊博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合计300万元。
  本院认为,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是刘春华、燊博公司自愿订立,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燊博公司应承担授予刘春华商业标识等特许经营资源供其开展经营活动,给予刘春华经营管理、操作流程、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并统一提供核心物料的合同义务,但在本案审理期间,燊博公司就其履行合同义务一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的认定,燊博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中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重大瑕疵,显属违约,综上,燊博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刘春华据此要求返还服务费8.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燊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春华服务费8.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上海燊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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