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上海资深有名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优秀

2020年12月28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112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资深有名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优秀,上海百人大所会副主任律师,实力派律师,十年以上经验,水平高,实力强,大量案例胜诉,多次亲自拯救处于不利局面的案件。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


上海资深有名房产继承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优秀,上海百人大所会副主任律师,实力派律师,十年以上经验,水平高,实力强,大量案例胜诉,多次亲自拯救处于不利局面的案件。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 伪造的遗嘱无效;  

(4)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 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6) 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嘱继承应具备的条件:

(1) 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 没有与遗嘱相冲突的遗赠扶养协议;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未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受赠权。

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适用遗赠须具备的条件:

(1) 遗嘱合法有效;

(2) 须受遗赠人未丧失或放弃受遗赠权。

3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律师 入驻15 近期帮助过:708 积分:10722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