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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专业

2020年12月2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特许经营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专业,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150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十年以上经验,水平高,实力强,大量经办的案例,胜率高。答辩意见致商务主管部门:    针对部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资深周律师很专业,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150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十年以上经验,水平高,实力强,大量经办的案例,胜率高。

答辩意见

致商务主管部门:

     针对部分合作方投诉至商务部门的法律问题,XXX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答辩方,就相关合作方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答辩。

     首先,我公司与其他合作方进行的商业行为并不是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我公司将结合国务院的条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结合我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分析。

一、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总第270次)会议于2011年2月14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

(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三、根据以上两个单位的规定,我公司与合作方的合作显然不符合特许经营之合同实质性质。 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我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即我公司拥有XX交易平台,甲方授权乙方(合作方)在

授权区域内发展业务----仅仅是平台授权使用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合作不包括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经营资源。

2.收取的费用性质。

根据我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二条合作方式:依法在某地区拥有平台使用权,平台使用费乃是按合作方的区域等级大小不同支付金额不同。简单的来说就是付钱多的,可以使用更大区域的平台,获取更多的客户源。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公司提供的是一个软件平台,而非知识产权性质的经营资源比如商标、专利、企业标志等,就如同目前的淘宝APP、饿了么APP;而合作方支付的费用是平台租赁费,而不是知识产权性质的经营资源的许可费。

3.不存在统一的经营模式。

商业特许经营必须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观点(深圳市鹰达信高尔夫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佰加尔旅游授权财产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68号民事裁定书):合同仅涉及商标许可内容,未约定统一经营模式,应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人与被许可人就商标的许可使用订立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统一的经营模式。

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合同并未要求就门店的设计、产品形象、店面环境布置、装修风格、展示柜的风格样式等做具体的规定。我公司甚至不从未要求合作方必须开设门店仅仅要求合作方具有电脑和身份证扫描仪(详见合作协议书第二条合作条件),显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定义。

4.我公司与其他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所涉及的“顺路直递”乃是平台名称,并非服务商标,因为我公司的不是直接快递服务提供者。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而点击我公司的APP,进入后会有其他的快递公司,比如韵达快递我公司会跟拥有快递服务资质的快递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最终由其他快递公司来完成快递服务,所以我公司不是快递服务的最终服务商,谈不上服务商标。

5.我公司的app涉及的服务不限于和快递公司合作,同城跑腿服务,超市新零售(也不是我公司的开设的超市),云仓储,是具有一

定的综合性和淘宝服务平台类似。我公司不直接提供具体的商品售卖及快递服务,乃是平台的所有者。

6.合作方的关键不是通过商标、专利让客户识别,而是合作方租赁我公司的平台,然后我公司会在平台后面划定电子围栏,在合作协议书确定的区域内的客户点击我公司APP下单,合作方均可获益。

7.合作协议书提到的操作、业务培训等,一个新的软件使用是复杂的,如何和其他商业伙伴进行对接,确实需要一个了解、熟悉和不断更新的过程,合作方缴纳平台使用费,对于如何使用,如何进行交易进行培训,无可厚非,买个电器还要配个说明书呢。这些不足以判断双方合作的性质。

综上,我公司与合作方之间是一个合作关系,合作方支付平台使用费,合作方作为平台后方使用者的关系,也谈不上什么知识产权资源许可使用,更谈不上有硬性的统一经营模式,完全不是特许经营。

    创新发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提到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处于核心地位。创新难免会遭遇各种困惑和阵痛,请商务主管部门多多给我公司一些支持,给贵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歉意!

 

                       答辩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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