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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盟后怎么退回加盟费案例-资深周律师专业

2020年12月0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16 | 0人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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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盟后怎么退回加盟费案例-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百人大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加盟合同纠纷律师,亲自办理大量胜诉案例,十年以上经验,水平高。

 吕某与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民初24703号


  原告: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斌,该公司总裁。
  原告吕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10,000元及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310,000元及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10,000中的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10,000中的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签署某某逗点品牌特许经营合同,并支付合同价款410,000元。原告在冷静期内与被告协议解除了上述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按照协议分期分批返还原告410,000元。被告在仅返还原告100,000元后不再向原告返还剩余的310,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签订《Perchingkids某某逗点特许经营合同》,约定鉴于1.甲方(被告)旗下的Perchingkids某某逗点品牌早教中心,现已建立了用于早教机构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服务体系,该体系包括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课程体系、经营管理标准、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店铺装修标准、商品陈列方式等一系列与经营有关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附件一:商标注册许可证),并已经在全国开设数十家加盟店……,第一条特许经营内容现甲方为推进其开发的加盟事业,在本合同正常履行期内,将以下事项授权于乙方(原告):1、本合同中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的外观设计、商标、标识等;2、签约课程的使用权利;3、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经营指导、技术支持、运营培训的权利。第二条特许经营的期限特许经营的期限为伍年,起止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起(以实际进场日为准),至2023年5月15日止。第四条特许经营相关费用1.合同约定加盟费为(小写)RMB300,000,即(大写)叁拾万元,2.合同约定加盟保证金(小写)RMB50,000,即(大写)伍万元/年,3.合同约定加盟权益金按照年度收取,为(小写)RMB60,000,即(大写)陆万元/年,首年年度权益金必须在2018年5月20日前付清……。
  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支付被告100,000元加盟定金,5月17日支付被告310,000元加盟费。
  2018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约定于2018年5月16日乙方(原告)签订的某某逗点品牌《特许经营合同》,5月16日汇入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5月17日汇入加盟尾款叁拾壹万元(小写:310,000元),共计肆拾壹万元(小写:410,000元)。经双方协商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期间无投资人加盟,甲方(被告)也承诺以下方式返还该合同款项:1、于2018年9月15日转让壹拾万元(小写:100,000元);2、于2018年10月15日转让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3、于2018年11月15日转让尾款壹拾壹万元(小写:110,000元)。在分期转让期间,有新加盟商加盟被告品牌,被告将一次性转让被告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金额。若基金公司投资款提前到账,被告也承诺第一时间返还原告全款。
  双方签订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后,被告根据约定返还原告100,000元,其余款项均未再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Perchingkids某某逗点特许经营合同》、收据、流水、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及以及本院审理中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Perchingkids某某逗点特许经营合同》及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需要按照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协议约定履行。现被告仅返还原告第一期100,000元,剩余金额尚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310,000元的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支付剩余310,000元合同价款而未支付,应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告主张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中赔偿金的起算日期应当自被告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次日起算。因此,被告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以310,000元中的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10,000元中的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现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行使答辩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吕某310,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吕某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10,000元中的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10,000元中的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金 X
审 判 员  王婷X
人民陪审员  王 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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