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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拆迁款分配-拆迁款如何分配-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2020年11月22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4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黄浦拆迁款分配-拆迁款如何分配-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大型正规律师楼,资深律师,十年以上经验,经验十分丰富,能力强大,水平高超。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

上海黄浦拆迁款分配-拆迁款如何分配-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大型正规律师楼,资深律师,十年以上经验,经验十分丰富,能力强大,水平高超。

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改扩建方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前提是已经被列为征收补偿的被安置人。如果改扩建方并非被安置人,则只能依据与被安置人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如租赁等)提出主张,不能基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法律关系提出主张。  

【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效力】被安置人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与他人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将安置房予以出售,对于这类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遵循《民法总则》的规定,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安置人在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情况下,即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所签订安置买卖房屋的协议不因此而认定无效。要严格区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合同无法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程序问题   

 会议认为,当前审判实践中就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受理费的计算、与继承案件的程序衔接等程序问题,不同法院的法律适用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应予统一。在处理这些程序事项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

【案件管辖】因征收或者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割产生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若因涉及多名被告或多套安置房分布在不同辖区,分别由不同法院管辖易引发案件执法标准不统一,且征收利益分割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时的事实调查与处理标准的统一,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为宜。

2014年第四季度全市法院民庭庭长例会曾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倾向性意见也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管辖,继续按2014年第四季度民庭庭长例会研讨纪要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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