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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15.4%吗?
本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采取的是浮动利率机制,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3.85%的四倍为15.4%。
所以,目前民间借贷利率进入了以LPR为基准的浮动新周期。
借款到期未还,双方约定将前期利息并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同时,将前期利息并入本金后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职业放贷人怎么界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该规定是有关“职业放贷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