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房九四方案其实是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1994年,上海开始房改,公房承租人、使用权人、同住人等有权利买下公房。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并且购买房屋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福利分房人的工龄、职级都有关系。这不但剥夺了其他购房的权利,而且还限制了其他人在房屋上的其他权利。因此实际上不仅仅是根据九四方案购买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都不同程度的对所购房屋做出了贡献。
因此随后上海高级法院出台相应政策,作为补救措施,允许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
根据上海市高院《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的规定,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如果要确认房屋产权,应该在生前确认,生前未确认视为同意房产登记在已有的权利人名下,那么其继承人也不能再主张房屋产权。因此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并非所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都当然成为房屋的产权人,而必须有一个确权的过程,而且确权必须要通过法院。还有,如果当时不符合购房条件,而通过协议出资等,也不能主张权利。
关于诉讼时效必须是产权人去世后两年内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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