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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上海“九四方案”,案件有输有赢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42人看过举报

根据1994年上海市政府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以后的有关出售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是获得新分配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十八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尚未成年的同住人,不具有购房资格,且对公有住房的未出资,无法成为权利人。

所以成年的同住人确权可以胜诉。

未成年的同住人确权是不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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