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租公房应当如何处理?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承租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符合条件的配偶享有居住 / 承租权益。离婚时法院不分割房屋所有权,只处理承租权归属、居住安排或经济补偿
一、哪些情形,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经典 9 类情形)
- 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姻存续满 5 年以上
- 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都是该单位职工
- 婚前一方借款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共同偿还借款
- 婚后一方 / 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 婚前承租,婚后该房拆迁调换取得新公房承租权
- 双方单位联建 / 联合调配的公房
- 一方把原有公房交还,调换为本套公房
- 婚前各自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为本套
- 其他应当认定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不满足上面情形的,一般只有原承租人享有承租权;另一方仅在符合同住人条件下享有居住权益。
二、法院裁判处理方案(4 种方式)
方案 1:判公房由一方继续承租,取得承租权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最常见)
法院考量因素:
- 抚养子女一方优先;
- 照顾女方、生活困难一方;
- 房屋来源(谁单位分房、原始受配人);
- 谁长期实际居住;
- 双方有无其他住房。
拿到承租权的一方,补偿金额一般参考公房使用权价值(市场使用权转让价)酌情确定。
方案 2:分开居住(房屋可分隔前提下,需征得物业 / 出租人同意)
房屋物理上可以独立分隔、出租人同意分户,可判决各自使用不同房间。
征收范围内公房,一般不允许分列租赁户名。
方案 3:双方共同暂住(过渡方案)
双方均无其他住房、暂时无法解决居住,法院可判决双方暂时共同居住,直到一方找到房源;实务容易产生矛盾。
方案 4:调换房屋
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调至其他公房,原公房归另一方。
三、离婚协议约定承租人变更,后续去物业办理(沪房规范〔2024〕5 号)
夫妻在离婚协议 / 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约定,承租人变更为配偶:
- 需要承租人和本处全部在册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向出租人(物业)申请变更租赁户名;
- 物业有权审核该配偶是否符合变更条件;仅离婚判决书不等于物业必须直接变更,最终变更登记仍要出租人审核;
- 变更承租人后5 年内,不能再以此理由再次变更承租人。
重点:离婚判决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物业 / 公房出租人有独立审核权,有权拒绝不符合政策的承租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