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规范〔2024〕5 号文中,本处结婚配偶、本处出生子女为何不受连续居住一年及他处住房限制?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本规定所称的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
前提不能丢:必须同时满足【在本处实际居住】,不是光户口挂着就自动豁免。
一、立法理由(为什么这两类人可以豁免 “连续居住 1 年”、豁免 “他处福利房” 审查)
- 身份来源与公房家庭居住属性
公房制度本源是家庭保障性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使用权。
- 本处结婚配偶:因婚姻关系加入这个公房家庭,属于家庭自然新增成员;
- 本处出生子女:在公房内降生、原生依附于这个公房家庭。
这两类人是在这套公房家庭内部形成身份,不是外部迁入的挂户人员。政策认为,他们的居住依附关系天然建立在本公房,所以不套用普通外来迁入人员那套严苛门槛。
- “他处住房” 豁免的逻辑
普通共同居住人要审查有没有福利房,是防止一个人重复享受公房福利;
而本处结婚配偶、本处出生子女是家庭内部新增成员,即便后来取得福利性质住房,政策也不再以此否定其在本公房的共同居住人身份(仅限公房变更承租人这个场景)。
重点区分:该豁免规则,只适用于【公房租赁户名变更(选定新承租人)】场景;≠征收 71 号令下的动迁同住人认定! 沪房规范〔2024〕5 号 = 物业 / 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用 《征收实施细则 71 号令》= 征收分割动迁款、法院审理共有物分割案件用 两个场景两套同住人定义,不能混同。 非常关键的坑:就算按 5 号文认定为 “共同居住人”,到动迁分钱打官司时,法院仍然按 71 号令重新单独审查同住人资格,5 号文的豁免条款不能直接套用在动迁款分割案件。
- “连续居住一年” 豁免逻辑
比如刚结婚迁入配偶、新生儿,入住才几个月,来不及满 1 年,但确实已经在本房实际居住。
政策考虑婚姻、生育是家庭自然事件,不能机械卡死满一年时间门槛,否则这类刚入户、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直接丧失参与推选新承租人的资格,不符合公房保障家庭居住的初衷。
二、适用的严格要件(缺一不可)
- 身份限定:
- 客观事实:在本处实际居住(不是空挂户口!空挂不适用豁免);
- 适用场景:仅用于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出租人认定共同居住人、选定新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