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的选定顺序是什么?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优先原则:全体符合资格人员协商一致,可自行推选任何人做新承租人;协商谈不拢,才由出租人(物业 / 房管所)按下面顺位指定
情形一:原承租人死亡,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住人)
协商不一致,出租人按该顺位在同住人当中选:
- 原承租人配偶
- 原承租人子女(内部比较:优先看他处住房、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 原承租人父母
- 其他人(内部比较:优先看他处住房、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如孙辈等其他在册同住人)
重点:顺位只在同住人之间比较;就算是子女,如果不属于同住人,就不能在这个序列里优先。
情形二:原承租人死亡,本处没有符合同住人的人
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直系亲属里面选,协商不成,出租人按以下顺位指定:
- 原承租人配偶
- 原承租人子女(参考他处住房)
- 原承租人父母
- 原承租人其他直系亲属(参考他处住房)
实务关键点(结合你前面关心的动迁)
- 遗嘱不能指定新承租人,出租人不认可遗嘱指定承租人;只能由协商或按政策顺位确定。
- 新承租人 ≠ 自动多分动迁款。新承租人只是代表户内签约、代收征收补偿款;补偿利益仍然是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后续依然可以起诉分割。
- 对物业 / 出租人指定的新承租人不服,不能直接找物业撤销,要走民事诉讼起诉。
- 子女名下市场商品房,不影响子女作为同住人、不影响子女参与承租人推选;只有福利分房 / 历史动迁安置才算 “他处有房”。
举例
父母(承租人)过世,公房户口里:
- 儿子 A:户口在公房、曾经居住满 1 年,无福利房,自己买了商品房(属于同住人)
- 女儿 B:户口空挂,几乎没在公房居住,不属于同住人
协商不成时,物业在同住人范围内优先考虑儿子 A,女儿 B 不在同住人序列,不享有该顺位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