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实施虚假宣传的,?符合法定条件时完全可以要求中介承担对应赔偿责任?,具体责任认定规则和维权路径严格依据《民法典》第962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上海本地房产纠纷裁判口径界定:
一、中介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介对房屋的核心交易信息作出虚假宣传,比如谎称房屋是“对口顶级学区房”“满五唯一无税费”“无抵押无户口遗留”,但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直接影响买方的交易决策。
中介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比如刻意隐瞒房屋是凶宅、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属于限制上市交易的动迁安置房,未向买方如实披露真实信息。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虚构不存在的配套设施、规划利好,或故意误导买方的贷款审批资质、购房资格,导致买方后续无法正常办理贷款、完成过户,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中介协助买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虚假宣传可以规避高额税费,最终导致买方被税务部门追缴额外税费、产生滞纳金损失。
二、中介责任的认定边界
中介仅对其虚假宣传直接导致的买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需和虚假宣传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常见的损失包括额外支出的税费、贷款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等。
若买方在签署合同前,已经通过实地看房、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等方式知晓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依然自愿完成交易,后续再以虚假宣传为由索赔,上海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诉求。
若虚假宣传的内容仅为普通的夸张营销话术(如“黄金楼层”“性价比之王”这类无明确量化标准的宣传),不涉及房屋核心交易信息的虚假陈述,不会被认定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虚假宣传。
三、上海地区专属实操维权要点
买方需提前固定完整的虚假宣传证据,包括中介的房源宣传海报、朋友圈推广截图、带看时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承诺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若中介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买方可同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诉,要求行政部门对中介作出行政处罚,固定官方认定虚假宣传的证据,进一步强化民事索赔的效力。
上海法院的裁判口径中,若中介存在明显恶意的虚假宣传行为,除了判决中介退还全部或部分中介费之外,还会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中介对买方的实际损失承担10%~50%的补充赔偿责任。
若中介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卖方的刻意隐瞒行为相互叠加,共同导致买方损失,买方可同时起诉卖方和中介,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