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地区婚后一方父母私房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离婚时对方能否分割的问题,结合上海本地司法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结论
上海该类场景下,?配偶原则上无权分割该套安置房?,该房屋会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单独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在满足特定例外条件时,配偶才可主张分得少量对应权益。
二、配偶无权分割的法定情形
被拆迁的私房属于一方父母婚前已取得完整产权的个人财产,动迁安置完全基于父母原有的私房产权转化,未将子女的配偶纳入本次动迁的核定安置人口,安置房仅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该房屋属于父母对己方子女的单独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任何分割。
动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该套定向安置房的受赠人仅为己方子女一人,排除配偶的任何安置权益,即便安置房在子女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配偶也无法主张分割该房屋的产权份额。
取得该安置房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缴任何安置房价差,全部购房成本均由一方父母以原私房动迁补偿款直接抵扣,不存在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添附贡献,配偶无任何主张分割的事实依据。
三、配偶可主张分得部分权益的例外情形
动迁安置时已明确将配偶列为本次动迁的核定安置人口,安置房的申购使用了配偶专属的人均托底安置面积指标,即便房屋仅登记在己方子女一人名下,配偶也可主张分得对应托底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补缴了该安置房的动迁安置差价,针对该部分共同出资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配偶有权主张分得对应的补偿款。
婚后双方共同对该安置房进行了大额装修,对应产生的装修附属物补偿及增值部分,配偶可主张分割该部分由夫妻共同贡献产生的权益。
四、上海本地的专属裁判口径
上海法院不会仅以“安置房取得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为由,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优先回溯被拆迁私房的原始权属来源,尊重父母对己方子女单独赠与的意愿。
若该类安置房后续在婚内加上了配偶的名字,会直接视为己方子女自愿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配偶,该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可主张均等分割对应产权份额。
若该户动迁的全部安置人口中除己方子女外,还存在其他案外人安置人口,配偶仅能主张分割属于己方子女名下的对应安置份额,无权直接主张分割整套安置房的全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