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宅基地房屋婚前由父母建造、婚后拆迁时配偶是否享有拆迁份额的问题,结合本地裁判口径明确如下:
一、核心判定基础
这套宅基地房屋是婚前由一方父母建造,属于婚前家庭的合法财产,配偶本身并非该宅基地的原始立基人,也未参与房屋的建造过程,不能直接基于婚姻关系自动获得拆迁份额。
二、配偶可享有拆迁份额的情形
婚后配偶户口已迁入该宅基地房屋内,且实际长期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动迁部门纳入本次宅基地动迁的核定安置人口,可依法享有对应专属的安置份额,比如按人头计算的居住困难补贴、人均安置面积对应的利益。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该宅基地房屋进行过翻建、改扩建,配偶对房屋的增值部分有明确的出资贡献,可就该部分新增对应的动迁补偿利益,主张分割对应的份额。
部分上海郊区动迁项目采用“按人头+按面积”结合的补偿方案,配偶作为被核定的安置人口,可直接享有其个人对应的人头安置补偿份额。
三、配偶无法享有拆迁份额的情形
配偶户口始终未迁入该宅基地房屋,也从未实际居住,完全不属于本次动迁核定的安置人口,仅基于婚姻关系,无权主张分割该宅基地房屋的面积补偿、房屋建安重置价等针对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利益。
配偶户口虽短暂迁入,但从未实际居住,也未被纳入动迁安置人口名单,属于空挂户口,无法获得任何拆迁份额。
该宅基地动迁完全采用“纯面积补偿”方案,不考虑人口因素,所有补偿利益均针对婚前建造的原房屋,配偶完全无法主张任何拆迁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