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过动迁、福利分房的人员,本次宅基地拆迁还能再次享受安置吗?
周运柱律师回答:
一、核心总规则(上海宅基地拆迁:一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安置,禁止重复安置)
只要本人在本市范围内曾经享受过宅基地拆迁安置、公房动迁安置、单位福利分房、售后公房、住房货币化补贴任意一类政策性住房福利:
- 本次绝对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无权享受:人均安置房面积、宅基地区位补偿、居住困难托底、人头类奖励、安置保障政策;
- 依然可以拿房屋财产类补偿:只要属于宅基地立基人、房屋出资建造人、房屋继承人,可分得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补偿;仅不能享受土地与人头类安置福利。
二、哪些情形属于 “已享受过安置 / 福利分房”
- 农村宅基地征地拆迁,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拿到安置房或人头货币安置;
- 国有公房动迁(三块砖 + 人头安置、托底保障);
- 单位分配承租公房、单位房改买断售后公房;
- 单位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差价换房获得公房使用权;
- 享受过经适房、动迁配套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
仅自己市场购买商品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不构成重复安置限制。
三、分情形详细认定
情形 1:本人曾经享受过一次拆迁 / 福利分房:
- 本人:剔除出本次安置人口,不享受任何人头、土地安置权益;仅能分割房屋价值类补偿;
- 配偶:夫妻一方享受过福利安置,配偶一般同样不能再认定为安置人口;
- 子女:父母享受过安置,不直接限制子女;子女只要从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安置、符合本村集体成员、户口在册、实际居住,可正常认定为安置人口。
情形 2:早年仅作为宅基地立基人,但未被计入安置人口(只算面积、没享人头安置):
如果上一次拆迁只按房屋面积补偿,本人没有被登记为安置人口、没有享受人均安置面积、托底、安置房指标,不属于重复安置,本次可以正常纳入安置人口。
情形 3:因合法分户、另行审批新宅基地后遇拆迁:
成年子女结婚后依法分户,单独审批新宅基地,该户内家庭成员在新宅基地拆迁时,可正常享受安置;原宅基地安置资格不冲突,不属于重复安置。
情形 4:外地老家宅基地拆迁享受过安置:
上海宅基地拆迁审查范围仅限上海市域内福利住房记录;仅在外省市享受过宅基地拆迁安置,在上海未享受任何福利分房、本市动迁安置,不构成重复安置,可正常认定安置人口。
四、可以拿到的补偿VS不能拿到的补偿
可以依法主张的补偿(财产属性,不限制重复享受):
- 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
- 基于建房出资、立基身份、继承产生的房屋对应份额;
- 实际居住产生的搬迁费、设备迁移费。
绝对不能重复享受的安置类权益(身份福利属性,仅限一次):
-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人均安置房保底面积、产权调换安置指标;
- 居住困难托底保障补贴;
- 基于安置人口发放的签约奖励、人头安置补贴。
五、常见误区纠正
- 误区:之前只拿过一点房屋补偿,没拿安置房就不算享受安置
纠正:只要被纳入安置人口表、享受过托底、人均安置面积、区位补偿,即认定为已享受安置,不能二次享受人头福利。 - 误区:配偶享受过福利房,子女一定不能安置
纠正:福利安置限制约束本人及配偶,子女只要无本市福利住房记录,符合条件可正常安置。 - 误区:卖了曾经的福利房就可以再次安置
纠正:只要曾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分配、动迁安置,无论房屋是否出售、转让,永久丧失二次安置资格。
六、补充:公房动迁 VS 宅基地重复安置规则差异
- 公房同住人认定:本市他处有福利房直接丧失同住人资格,三块砖、奖励费均无权分割;
- 宅基地:即便不能做安置人口,只要是房屋产权人、立基人,依然可以分割房屋地上物补偿,仅丧失土地、人头安置权益。
七、周运柱律师总结
- 本市范围内已享受宅基地 / 公房动迁、福利分房,本人及配偶不能再次认定为宅基地安置人口;
- 不能享受土地、人头、安置房、托底类福利,但可主张房屋重置、装修等财产补偿;
- 子女不受父母福利安置记录限制,无本市福利房即可正常安置;
- 仅外地享受安置、商品房、单纯房屋面积补偿未人头安置,不构成重复安置;
- 合法分户新批宅基地,该户可正常享受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