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周运柱答疑(三)
1. 合同快到期了,品牌方说必须续约或者高价回购设备,否则不能继续经营,这合理吗?
周运柱律师:需要看到期后的后合同义务。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加盟商通常负有“停止使用品牌商标、商号”的义务。如果加盟商希望续约,需看合同是否约定了优先续约权及续约条件。如果品牌方利用加盟商对设备的依赖性,提出不合理的续约高价,在法律上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但在商业谈判中,品牌方确实有权决定是否续约及续约条件,除非原合同有明确限制。
2. 我的加盟店想转让给别人,或者搬到隔壁街道开店,品牌方不同意,怎么办?
周运柱律师:受限于合同约定的地域保护与转让条款。通常情况下,特许经营合同会限定经营地址,并规定加盟商转让店铺或变更地址需经品牌方同意。如果加盟商擅自更换地址,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区域保护”条款(如方圆1公里内不得开第二家),品牌方违反该约定引入竞争者,则品牌方违约。若无明确授权或禁止,加盟商私自转让通常被视为违约。
2. 遇到加盟纠纷,我是去法院起诉好,还是去仲裁好?
周运柱律师:看合同约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争议解决条款写的是“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就必须去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写仲裁,或者写的是“向法院起诉”,则去法院。通常来说,仲裁一裁终局,时间较短但费用较高;法院诉讼有二审程序,时间较长但程序更公开。如果合同未履行或涉及欺诈,建议优先咨询律师判断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