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周运柱答疑系列(二),周运柱长期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经验回答如下:
1. 加盟门店倒闭“跑路”了,消费者来找麻烦,品牌总部需不需要负责?
周运柱律师:需要担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品牌方(特许人)对加盟店(被特许人)的经营管理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到监管义务(如未巡查门店、未处理投诉),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或产生损失,品牌方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品牌方对加盟店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案例,法院认为品牌方不能仅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由完全免责。
2. 加盟后生意太差,一直在亏钱,能不能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约退费?
周运柱律师:难度较大,除非有承诺保障。特许经营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模式许可,而不是“包赚不赔”的投资。商业经营亏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通常不能直接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保底条款”(如承诺保证月销售额),或者品牌方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如夸大利润、隐瞒高风险),否则加盟商仅因生意不好而要求解约,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 签合同时品牌方说得天花乱坠,承诺了很多服务(如包选址、包培训),但签完就不认账了,我该怎么办?
周运柱律师:关注举证与信息披露义务。加盟商在签约前应保留好品牌方的宣传手册、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品牌方在宣传中做出的承诺(如“高额回报”、“全程托管”)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即便没写进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品牌方未提供承诺的培训、选址或运营指导,构成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