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能否因店铺持续亏损而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周运柱律师回答:
单纯 “店铺持续亏损” 本身,不能直接单方解除合同并全额退加盟费;但能证明亏损是品牌方根本违约、虚假宣传、信息隐瞒导致,或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显失公平的,可以解除并退款 / 索赔。
一、法律底线
商业风险自负原则(默认规则)加盟本身是投资行为,市场波动、竞争、选址、管理、客流等导致的亏损,属于加盟商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品牌方无违约、无欺诈、已按约提供支持 → 仅因亏损起诉,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 + 全额退款。 合同常见 “经营风险自负、加盟费不退” 条款,不违反强制法时有效。
法定例外:可解除 + 退款的 3 种情形只有亏损可归责于品牌方,或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履行显失公平,才支持解除 / 退款。
二、情形 1:品牌方根本违约 → 亏损由违约导致
核心:亏损不是 “自己经营不好”,而是总部违约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常见违约 + 亏损关联
法律依据
法院结果(上海)
三、情形 2:虚假宣传 / 欺诈 → 承诺盈利与实际严重不符
招商时夸大收益、虚构数据,诱导签约,实际持续亏损。
典型欺诈行为
“月入 5 万、半年回本、零风险、稳赚不赔”
伪造其他门店盈利报表、营业额、好评
隐瞒品牌亏损、大量闭店、投诉诉讼
虚构资质、专利、获奖、直营店数量
法律依据
上海判例
四、情形 3:履行僵局 + 显失公平(《民法典》第 580 条)
即便品牌方无明显违约,但店铺长期巨亏、持续恶化、无好转可能,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适用条件(上海实务)
法律依据
法院结果
上海判例
五、加盟商可主张的权利(分情况)
(一)根本违约 / 欺诈(胜诉率高)
解除 / 撤销合同
全额退还:加盟费、保证金、品牌使用费、管理费
赔偿全部损失:装修、租金、设备、物料、人工、推广、律师费、公证费
惩罚性赔偿(恶意欺诈):3 倍加盟费(《消保法》第 55 条)
(二)履行僵局 / 显失公平(无明显违约)
解除合同
酌情返还部分加盟费(未开店:70%–100%;已开店:30%–60%)
一般不赔经营损失
六、维权步骤
全面固定证据(核心) 合同、招商宣传册、盈利承诺录音 /微信/ 广告 沟通记录:催告总部选址 / 培训 / 供应链 / 运营支持的记录 财务证据:连续亏损报表、银行流水、税务报表、房租 / 工资凭证 违约证据:无培训签到、无选址报告、断供记录、侵权投诉 第三方评估:经营可行性报告(证明持续亏损、无法好转)
发书面函(催告→解除) 先催告:限期7 日内补足支持、整改违约 仍不履行→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列明:违约 / 欺诈 / 亏损→合同目的落空) 要求:全额退款 + 赔偿损失 送达:微信+ 邮件 + EMS(注明 “加盟合同解除函”)
协商→投诉→诉讼 / 仲裁 协商:要求解除 + 退款 + 赔偿 投诉:12315、商务局(特许违规)、市场监管局(虚假宣传) 诉讼请求: 解除 / 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返还加盟费 XX 元、保证金 XX 元 赔偿装修、租金、物料、人工、律师费 XX 元 支付违约金 / 惩罚性赔偿(欺诈时)
七、关键误区
? “只要亏损就能退钱” → 错,纯市场风险不赔
? “已开店就不能解除” → 错,总部根本违约仍可全退全赔
? “合同写不退就一定不退” → 错,违反冷静期、欺诈、根本违约的条款无效
? “亏损证据没用” → 错,亏损 + 违约关联是胜诉关键
八、周运柱律师总结
单纯亏损≠可解除;但亏损是总部根本违约、虚假宣传、信息隐瞒导致,或合同陷入僵局显失公平→可解除合同;前者全额退款 + 全赔,后者酌情退费。上海法院严格按 “过错 + 因果” 裁判,证据越充分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