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同当前位置:首页 > 加盟合同

周运柱律师多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经验分享

2026-03-19
2026年03月1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周运柱律师多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经验分享:,周运柱律师作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长期大量办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胜诉经验和实务心得。以下结合其代理的典型案例和实务经验,为您系统梳理周律师在加盟合

周运柱律师多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经验分享:

,周运柱律师作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长期大量办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拥有丰富的胜诉经验和实务心得。以下结合其代理的典型案例和实务经验,为您系统梳理周律师在加盟合同纠纷中的胜诉策略和核心心得。

一、周运柱律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核心胜诉经验

1.1 冷静期解除权的精准运用

典型案例:王某诉上海郁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9年12月21日与郁XX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技术许可协议》《区域发展协议》,支付费用60,000元


签约后,郁XX公司为王某提供选址咨询服务,但选址未成功,店铺未开设

2020年5月26日,郁XX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王某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距离合同生效约8个月,超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合理期限"

争议焦点:

上诉人主张:王某行使解除权已超过8个月,明显超过合理期限,且公司已提供选址服务,不应解除合同

周运柱律师代理策略:

紧扣"未使用经营资源"核心事实:证明王某虽签约8个月,但始终未使用郁XX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未开店、未接受培训、未使用品牌)

突破"冷静期"形式限制:主张冷静期的核心在于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利用经营资源,而非单纯计算时间

合同关联性论证:三份合同相互独立但构成系列合同,应一并解除

判决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确认合同于2020年8月6日解除

郁XX公司返还王某59,000元(扣除1,000元作为选址服务费)

胜诉心得:

"冷静期的适用不应机械计算时间,而应回归立法本意——保护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被特许人。即使签约超过8个月,只要未开店、未使用品牌资源,解除权依然存在。"

1.2 信息披露不实与虚假宣传的突破

典型案例:加盟商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看到被告"从早到晚等位不断""全球采购国内冷链配送""火爆人气满满财富"等广告宣传后签约加盟

签约后发现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此前开设的同类型店铺已关门

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周运柱律师代理策略:

合同性质认定突破:

主张应把握实质认定原则,不以合同名称为准,而看是否具备特许经营法律特征

证明合同约定了品牌授权、统一经营模式、支付对价,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两店一年"的实质意义论证:

"两店一年"不仅是行政管理要求,更是衡量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实质指标

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且此前店铺已关门,证明项目未经实践检验成熟,将"隐性风险"提升至"显性风险"

虚假广告的定性突破:

主张广告宣传虽不是合同正式内容,但可视为签约前的信息披露

被告在无充分经营事实基础上,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属于虚假信息

此类信息直接关系到原告是否签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属于核心信息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周律师意见,认定被告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胜诉心得: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成功经营模式的复制,而非新兴经营模式的尝试。'两店一年'的本质是检验模式是否成熟,不能仅作形式审查。虚假广告即使不在合同内,只要足以影响签约决策,就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1.3 信任基础丧失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典型案例:张XX诉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支付20万元品牌代理费后,加盟项目长期停滞

双方多次协商、长时间沟通均无果

原告起诉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周运柱律师代理策略:

"信任基础丧失"的论证:

结合"已支付费用+未实际开店+未使用特许资源+长期协商无果"四要素,证明双方信任基础已丧失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突破:

项目长期停滞状态,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引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主张起诉状副本送达日为合同解除日

加盟费返还的充分论证:

证明20万元未按约定用于店铺租赁、设计或装修

证明被告未履行特许人义务或产生任何损失

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主张恢复原状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涉案《补充协议》《品牌授权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解除

判决被告返还加盟费20万元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胜诉心得:

"加盟合同纠纷的核心不在于谁违约,而在于合同目的是否还能实现。当项目长期停滞、信任基础丧失时,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是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周运柱律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办案心法

2.1 证据收集与保全的系统思维

根据周律师经验,处理加盟合同纠纷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证据类型 具体内容 证明目的

合同文件 加盟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加盟章程 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付款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POS机刷卡单 证明已支付费用

沟通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函件 证明承诺内容、催告过程、违约事实

宣传资料 招商手册、广告、官网截图、PPT演示 证明虚假宣传、夸大承诺

履行证据 培训记录、选址报告、物料清单 证明对方履约情况

损失证据 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单、租金支付凭证 证明实际损失

经验心得:

"证据收集要及时、全面、规范。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截图,必要时进行公证;宣传资料要保留原始载体;付款凭证要完整保存。证据链的完整性,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2.2 纠纷处理的多元路径选择

周律师总结的加盟合同纠纷处理路径:

处理方式 适用情形 优点 注意事项

协商和解 争议较小、双方有合作基础 成本低、效率高、维持关系 需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调解 双方对立不严重、有第三方介入 中立公正、程序灵活 可申请司法确认增强执行力

仲裁 合同有仲裁条款 专业保密、一裁终局 费用较高、不可上诉

诉讼 争议较大、无仲裁条款 判决可强制执行、二审保障 周期长、成本高

行政投诉 特许方存在违规行为 行政部门可能介入调查 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力

经验心得:


"处理加盟合同纠纷,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优先选择非诉讼途径,必要时果断诉讼。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2.3 核心法律要点的精准把握

周律师在办案中反复强调的几个法律要点:

合同性质的实质认定:

不看合同名称,而看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核心特征:经营资源授权、统一经营模式、支付对价

"两店一年"的实质意义:

不仅是行政管理要求,更是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检验标准

不具备"两店一年"的项目,属于未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模式

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包括合同内容,也包括签约前的宣传广告、招商资料

核心信息标准:是否直接影响签约决策、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冷静期的时间计算:

不以机械时间为准,而以是否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核心

未开店、未培训、未使用品牌资源,即使超过半年,解除权仍存在

三、周运柱律师给加盟商的实务建议

3.1 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全面调查特许人资质:

核查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条件

查询工商登记、涉诉记录、行政处罚

实地考察直营店和现有加盟店

保留招商宣传资料:

招商手册、广告、PPT、聊天记录

这些材料可能构成信息披露内容

虚假宣传是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审慎对待合同条款:

重点关注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冷静期约定

尽可能约定明确的冷静期条款

对承诺内容要求写入合同

3.2 签约后的证据保全

保留所有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

完整保存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函件

对履约过程留痕:培训记录、选址报告、物料清单

对经营现状固定:门店照片、视频、经营数据

3.3 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

及时止损:停止进货、关店、避免损失扩大

全面收集证据:按证据清单系统整理

寻求专业帮助: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合理选择路径:协商→调解→诉讼,视情况而定

理性评估风险:诉讼周期、执行可能性、成本收益

四、总结:周运柱律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胜诉心法

核心维度 经验要点 典型案例

冷静期适用 以"是否使用经营资源"为核心,不拘泥于时间 王某案,签约8个月仍获解除

信息披露 虚假宣传即使不在合同内,也可作为解除依据 加盟商诉某餐饮公司案

信任基础 长期停滞+协商无果=信任基础丧失 张XX案,返还20万元

证据系统 完整证据链决定案件走向 贯穿所有案例

路径多元 协商→调解→诉讼,综合运用 多案经验

周运柱律师核心心法总结: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表面看是合同履行争议,实质是'模式复制是否成功'的检验。作为律师,既要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又要深刻理解商业逻辑;既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又要引导理性选择维权路径。胜诉的关键,在于用证据还原事实,用法律解读事实,用策略实现正义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上海加盟合同纠纷如何胜诉?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周运柱
周运柱律师 入驻16 近期帮助过:710 积分:11910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周运柱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周运柱律师电话(15801868680)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801868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