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后离婚怎么分安置款?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
在上海,房屋拆迁后离婚的安置款分割问题,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取得方式以及夫妻双方的贡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被拆迁房屋性质与取得方式
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是通过共同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及安置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些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原则上应予以平均分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存在特殊情况(如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或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需要)。
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可能仍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尤其是当补偿仅基于原有房屋面积和个人权益进行计算时。对于安置房,如果其所有权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也通常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拆迁补偿款的分割
共同财产补偿款:对于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款,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割。
个人财产补偿款:对于被视为个人财产的拆迁补偿款,离婚时通常归该方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三、安置房的分割
共同财产安置房:对于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安置房,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分割方式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各自份额,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安置房:对于被视为个人财产的安置房,离婚时通常归该方个人所有。但如果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年限、人口因素等导致的额外补偿或奖励面积,则这部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四、特殊情况处理
房款差价出资: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在拆迁过程中,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虽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改变,但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增值部分归属:如果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形成了差价,且该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算的,那么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注意事项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在分割拆迁款和安置房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确保分割结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上海房屋拆迁后离婚的安置款分割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取得方式以及夫妻双方的贡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