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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对于立遗嘱的风险提示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举报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对于立遗嘱的风险提示,资深周运柱律师提示: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存在精神疾病、严重疾病或其他影响其判断能力的情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例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张老太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而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代书遗嘱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2. 遗嘱的真实意思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受欺诈、胁迫等影响。如果遗嘱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该遗嘱无效。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确保自己的意愿是真实、自愿的。

3. 遗嘱的合法性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遗嘱中不应包含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

4. 遗嘱的形式要求

遗嘱应当采用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不同的要求,如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案例中,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5.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应当采用与订立遗嘱相同或更严格的形式。此外,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 遗嘱的见证人

见证人的选择至关重要。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见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见证的事实,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如果见证人故意作伪证或隐匿事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遗嘱的保管与执行

遗嘱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如果遗嘱丢失或损坏,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寻找或重新订立遗嘱。遗嘱生效后,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执行。如果遗嘱未指定执行人,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执行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人。

8. 律师见证遗嘱的风险

律师在见证遗嘱过程中也存在风险。如果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存在过失,如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见证或见证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进而引发赔偿责任。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因律师见证过失导致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律所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立遗嘱是一个复杂且需要谨慎处理的过程。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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