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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同住人的认定规则

发布者:周运柱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1日|分类:法学论文 |66人看过举报


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同住人的认定规则,资深周运柱律师提示:

在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中,同住人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上海高院的相关解答。以下是具体的认定规则:

一、基本认定条件

同住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 户籍条件: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或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

  2. 居住条件: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连续居住。这里的居住一般是指实际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特殊情况除外。

  3. 住房条件: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他处住房应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属于本市有其他住房。

二、视为同住人的情形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以下情形也可被“视为”同住人:

  1. 因结婚居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或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长期居住但无户口: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或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因特殊原因在外居住: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4. 特殊身份情况:如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

三、他处有房的认定

在判断同住人是否满足住房条件时,需要明确他处是否有房。以下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他处有房:

  1. 承租了其他公房。

  2. 计划经济下分配了福利房。

  3. 用单位补贴(占房款的一半以上)购买过商品房。

  4. 公房被拆迁后分配了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5. 因私房征收分得安置房时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

相反,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本市无其他住房:

  1. 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但这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因为同住人的判断主要看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

  2. 并非基于福利分房而承租的单位职工宿舍。

  3. 因私房征收分得动迁安置房,但没有享受过任何“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

四、注意事项

  1.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住人的认定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2. 动迁安置涉及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不满足一般条件,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3.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总之,在上海公房拆迁款分割中,同住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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