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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款家庭分割纠纷裁判依据

2024年07月29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26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公房动迁款家庭分割纠纷裁判依据上海公房动迁款家庭分割纠纷的裁判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与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为公房动迁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共


上海公房动迁款家庭分割纠纷裁判依据

上海公房动迁款家庭分割纠纷的裁判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

  1. 地方性法规与细则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为公房动迁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如“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等规定,对家庭分割纠纷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2. 高院解答与会议纪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解答文件、会议纪要也是重要的裁判依据。这些文件对同住人的认定、补偿款的分割原则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实行均等分割原则”等。

二、裁判原则

  1. 均等分割原则

    •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2. 特殊情况下的多分原则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或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取得公房承租权,或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等,可以酌情多分。

  3. 居住权与户籍的关系

    • 户籍在册并非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而应根据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仅迁入户口并未实际居住(因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居住的除外),一般不应认定其享有居住权益。

三、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1.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认定

    •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认定,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缴费情况、快递信件收取地址等社会生活常识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居住时间跨度以末次户籍迁入后居住满一年为主流观点。

  2. “是否享受过福利性质分房”的认定

    • 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未成年时随父母受配房屋、住房调配单上只有家庭成员一人的名字、分房原因比较笼统或未记载等情况下的认定较为复杂。

四、裁判中的注意事项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在家庭内部协议有效且能代表全体被安置人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会按照家庭内部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2.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 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房屋的来源、居住时间、对房屋贡献、在册人员身份、户籍迁移情况等多种因素,结合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上海公房动迁款家庭分割纠纷的裁判依据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与细则、高院解答与会议纪要以及相关的裁判原则和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在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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