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后动迁利益怎么分割?
在上海,离婚后动迁利益的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财产归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离婚后动迁利益分割的详细解释:
一、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财产归属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那么拆迁房屋通常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下,拆迁利益主要归属于该房屋的原所有人。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由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并婚后取得房产证,或者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婚前租赁房屋婚后被拆迁,那么这些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分割共有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平均分割。具体的分割方式可能会考虑双方的居住条件、安置房的面积、子女抚养等情况,并按照适当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特殊情况下的分割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动迁,鉴于其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该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这种情况下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上海离婚后动迁利益的分割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财产归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房屋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子女抚养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