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征收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归谁所有?资深周运柱律师指导:上海公房征收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进行判断。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权益
货币补偿款与产权调换房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承租人变更:若征收决定作出时,公房承租人死亡而该户尚未变更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据法律规定先予变更承租人,再进行房屋征收工作。
二、公房同住人的权益
同住人定义: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同住人,是指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特殊同住人情形: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三、综合认定权利人
结合征收政策、房屋来源(贡献)、户籍迁入迁出、实际居住、他处有房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权利人。如果征收补偿协议中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的人,则其也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四、安置房的具体归属
根据上述规定,公房征收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这意味着,安置房不是单独归公房承租人所有,而是由承租人和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共同享有。
综上所述,上海公房征收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具体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