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律师见证遗嘱的风险赔偿问题,周运柱律师提示:
4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一篇《170余万!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赔偿,律责险赔不了?》普法文章,介绍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律师见证过失导致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律所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起诉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
案件的大概经过是:1994年7月,沪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客户提供了代书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后续继承纠纷中,法院认定因只有一名律师在场见证等因素,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判令遗嘱无效。后来,客户方将律师所在律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律所赔偿损失17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部分鉴定费。律所以执业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不属于在保险单约定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接受委托的业务而拒赔。律所遂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张某2019年1月3日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是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律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年度内,保险事故应适用2018年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即1994年7月的律师执业行为,未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遂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律所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每一年度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不因连续投保而成为一份合同。虽然1998年保险单约定适用期内发生制,且未限定索赔截止期,但办理代书遗嘱见证业务的时间并非在该保险单范围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介绍,本案中,上海市律协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均采用期内索赔制,故律师事务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至少需满足以下两点:(1)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索赔;(2)索赔所涉业务系在保险单上注明的追溯期限内接受的委托。就追溯期而言,2002年至2017年期间,市律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追溯期均约定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5年,2018年之后的保险单则修改为“追溯到本公司连续承保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起期日止,不溯及第一张保险单追溯期”,也就是说,保险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2月18日,实际上是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障。本案中,由于承保基础是期内索赔制,张某正式提起索赔的时间落入2018年保险单范围内,但律师从事代书遗嘱业务的时间并不在追溯期内,故对律所要求索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提示的是,上海市律协每年度的统一投保是为各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最低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业务范围,关注保险期间、索赔限额、承保方式及追溯期等重要条款,如认为统一投保不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风险,还可以选择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以上内容来自澎湃新闻、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