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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律师:继承遗产的管理人怎么定?

2024年04月11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1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专业律师:继承遗产的管理人?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

上海专业律师:继承遗产的管理人?资深周运柱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注重理清以下问题,依法能动履职,以推动具备资格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破解遗产处理僵局。




一、利害关系人和无人继承的审查标准




利害关系人多为债权人,也可能是受遗赠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不愿继续履职的遗嘱执行人或丧失履职资格的遗产管理人等。对于利害关系人的审查应综合判断,具体要看指定与否是否影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履行、遗产处理是否影响其利益、是否与被继承人存在信赖关系等。




申请人应对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提供初步证据,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核实。对于无继承人情形,人民法院应尽可能通过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构、被继承人经常居住地等调查、了解情况。对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应以继承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放弃继承的书面意见或到庭明确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为准,且在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前不存在反悔情形。对于继承人仅对某项遗产放弃继承,或已对遗产占用或处分的,均不能认定为放弃继承。




二、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下的主体选任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时,两者处于并列地位,没有先后优劣顺序之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在两者中选任值得思考。经梳理发现,在已有的案件中,存在着被继承人为农村户籍时,有判决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有判决指定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时注意到了这一实践困境,并确立了有利于遗产管理的选任原则。




在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笔者认为应确立以下递进式筛选机制:一是有利于遗产管理的正向审查;二是与遗产管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反向排除;三是民政部门的兜底保障。考究《民法典》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从便利被继承人遗产的查明、保有、管理和处分角度考虑,在被继承人为非农户籍时,宜指定其户籍地的区级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在被继承人为农村户籍时,指定其户籍地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理。但被选任的主体与被继承人存在债权债务、任职管理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忠实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则不宜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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