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周运柱律师根据长期的动迁经验答复您:
同住人的认定有哪些特殊情况?
答: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同住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上海人因为结婚搬进公房,有上海户口,即使没在公房里住够一年的,也可以;
2.外地人因为结婚搬进公房,没有上海户口,但是在公房里实际住够五年的;
3.户口在公房里,但是由于家庭矛盾或者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且他处没有其他福利房的,这种必须某种时间段居住过一年;
4.户口原本在公房里,但是因为服兵役、读大学或者服刑等原因把户口迁出,他处没有其他福利房的。
以上四种同住人认定中的特殊情况 ,虽然在不同程度上突破了同住人“有户口”、“住一年”的条件,但是始终没有突破“没有福利分房”这个关键条件。如果不符合“他处有房”这一条件,除非属于公房承租人,否则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份额的。
同住人的认定 的法律依据: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