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对于公房使用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明确的指导原则。首先,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如果房屋内有其他共同居住人或直系亲属,他们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
其次,如果存在数名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或直系亲属,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应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总的来说,上海高院在处理公房使用权纠纷时,既考虑了公房使用权的权益人问题,也明确了协商和确定的机制,对于保障公房使用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决定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公房使用权人一般指的是公房承租人,通常拥有公房使用权的人都是与房屋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了相关协议的人。这些协议可能规定了使用权的期限、使用权的范围和条件等。
对于公房的使用权,根据不同的规定和情况,有些人可能拥有完全的使用权,有些人则可能只有部分使用权,或者在某些条件下才能使用公房。
如果公房承租人去世,那么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内有其他共同居住人或直系亲属,他们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如果存在数名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或直系亲属,且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应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 熟悉公房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