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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

2023年05月0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49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专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回答如下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一般应该怎么处理?1、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及审理的流程为: (1)原告必须准备好借条、收据等债权债务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上海专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回答如下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后一般应该怎么处理 ?


1、民间借贷纠纷立案及审理的流程为: 


(1)原告必须准备好借条、收据等债权债务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法院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连同证据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为什么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周律师: 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提醒: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可以看出,我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基本是一致的,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3、问: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有其他人在借条、欠条或者收据上签名,并容易引发纠纷。请问,本《规定》是如何规范这一问题的?


答: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相当多的纠纷是由于在他人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上签名而引发对民事责任承担的争执,进而引发矛盾形成诉讼。民间借贷律师提示 ,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于熟人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或者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者作为借贷的见证人,或者作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字。然而,他人的签字是否意味着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则存有争议。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实践中,第三人在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中签字盖章的法律意义具有多种可能性,所以本司法解释才作出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强调这个规定至少包括三层意思:第一,仅有他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足以认定保证人身份,他人也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仅有”,是指既未在借款凭证或借款合同中表明保证人身份,也未在其中约定保证条款并指向签字或盖章人,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或盖章人为保证人。第二,只有在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他人非为保证人的判断。第三,仅有第三人在其中签字或者盖章,但其中表明了签字或者盖章人是保证人,或者通过其他条款或事实能够推定出其为保证人的,则应当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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