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后男方家拆迁房离婚怎么分?周运柱律师回答,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请看下面的具体案例:
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胡某起诉被告丁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四共有纠纷,案号(2021)沪0101民初20xxx号,原告诉讼请求明确如下:
一、依法分割上海市黄浦区王医马弄3号征收补偿安置利益,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1共同分得上海松江区道悦路xxx室房产和货币补偿款112.4万元。
二、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为共有纠纷,属于公房征收补偿利益之分割,各方当事人在拆迁之前以家庭关系为单位。
不宜将原告和被告赵某1的权益分割在本案中处理,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更为合适,理由:
一、 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共有属于原告家庭和其他家庭之间的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属于原告家庭内部的分割。
二、 两个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庭,离婚侧重于家事法庭,共有侧重于征收法律关系及利益,有法院分属房产庭。
三、 因为两个分割侧重点和考量要素有很大的区别,共有侧重于公房的来源,户籍关系,家庭成员结构,经济关系和实际使用及对公房的依赖、保障性;而夫妻财产分割侧重于离婚原因,过错,保护妇女及儿童。在一个案件中考虑如此具有各种利害关系的因素,实难做到公平及尽善尽美。
四、 为了公平处理显然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杂在一个案件中实在是加大了案件的复杂性,也不利于专业审理团队的建设及确保审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平。
五、 原告决定诉讼请求范围及方案,法院不告不理,仅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原告这种诉请并无不妥。法院审理更为方便和有利于判决。
六、 本案中一个同住人 已经去世,继承问题还要涉及,显然已经非常复杂,多重法律关系并重。
七、 关于本案共有的征收利益的分割理由,开庭时再作详细的阐述。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