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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产权和同住人认定?

2023年02月17日 | 发布者:周运柱 | 点击:34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售后公房产权和同住人认定?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回答如下:一、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44号文转发: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和


售后公房产权和同住人认定?周运柱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回答如下:

一、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44号文转发:按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逐步做到整幢出售的原则,并对认购住户在购房政策上给予优惠。

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和《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售后公房产权和同住人认定中,“‘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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